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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暂行办法

阅读次数:80 编辑: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12-30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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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  代表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暂行办法

 

20141024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5年12

月29日贵池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与区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代表与原选区选民及人民群众的联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努力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方式及要求。

(一)联系的主要内容

1.向代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宣传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宣传区人大及其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

2.了解代表及所在单位、行业、地区对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监督事项及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建议;

3.向代表通报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了解代表对区人大常委会及各工作机构、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

4.了解代表在闭会期间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区人大常委会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及所在代表小组活动情况;

5.了解代表联系群众及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意见建议;

6.了解代表生产生活情况,帮助代表总结依法履职的做法经验,协调解决代表履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联系方式及要求

1.区人大常委会在拟定重要工作规划时,应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意见。

2.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根据议题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活动,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参加,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事前应当将相关情况对代表进行说明和辅导,协助代表了解相关情况,提出高质量意见建议。必要时可列出专题,委托代表就地进行调研;

3.邀请相关代表参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加强督办工作。通过联系走访,了解收集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听取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

4.在普遍联系代表的基础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相对固定联系46名代表,每年至少应与各自联系的代表联系两次,其中走访不少于一次。可通过代表小组活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站活动、视察调研、走访接访、座谈交流、电话信函、互联网以及发放征求意见或者问卷调查表等方式,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倾听代表反映人民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大工作的意见建议;

5.代表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约见等方式,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有关情况及意见建议;

6.代表要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围绕区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内容,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向区人大常委会及时、准确地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镇人大和街道人大工委通过下列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

1.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在区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下,以镇、街道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并以代表小组为基本活动形式。

2.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制订年度代表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开展闭会期间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

3.负责处理代表对辖区内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4.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邀请代表列席。在安排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调研或开展其他重要活动时,可邀请部分代表参加。

第三条 代表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一)联系的主要内容

1.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宣传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宣传区人大及其区人大常委会的的决议、决定等,并了解其贯彻执行情况。

2.了解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工作状况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人民群众对“一府一委两院”的意见和建议,以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为参加区级人大会议作准备;

3.围绕区人大及其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就相关议题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4.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二)联系方式及要求

1.新一届代表依法产生后,代表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应向原选区选民公布,如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告知原选区选民,并通过代表所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站代表联络室(站)向原选区选民公开。

2.代表要自觉丰富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平时可以通过走访、电话、信函、互联网等方便可行的方式联系群众,也可以应邀列席或者参加镇、街道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按要求向原选区选民述职,自觉接受监督。每位代表固定联系原选区选民不少于68名。

3.以代表小组为代表活动的基本形式,以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站代表联络室(站)为活动平台,积极开展闭会期间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诉求,全面深入了解情况,研究问题,为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提出高质量建议做好准备。

4.开展会前调研。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前深入选区,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个别交谈等形式,了解和征求选民对区人大及其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以便在会议期间转达。对事关全区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代表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形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便在会议期间提交。

5.根据代表小组要求提交书面年度述职报告,或直接向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会议述职,接受选民监督。

第四条 代表联系群众的履职规范

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过程中,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把反映社会、群众意见建议与个人利益诉求区分开来,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或谋取个人利益,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代表个人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或者亲属的具体案件应予以回避。

第五条 代表依法履行职务的保障:

1.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工作机构应经常听取和征求代表意见建议,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保障。

2.代表参加区人大常委会或代表小组组织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予以配合和支持,对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3.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议案、建议的督办,不断提高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质量,真正解决好代表在联系群众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代表为民代言的积极性。

4.区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向代表寄送有关文件与材料,并利用贵池人大网及短信平台等新媒体平台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方便代表了解情况,开展工作。

5.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年终向各代表小组适当拨付代表活动经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参加区人大常委会或代表小组组织的代表活动,由各代表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6.代表履行代表职务行为受法律保护。代表在履行职务中受到阻挠或遭受打击报复的,区人大常委会应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代表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活动的主要职责是了解和反映选区实情,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七条 对于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区人大常委会和各代表小组要加强组织和指导。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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