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述职评议工作暂行办法
(2015年8月28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12
月29日贵池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履职报告制度,进一步密切代表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代表依法履职,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述职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各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具体组织实施,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业务指导。
第三条 代表述职分书面述职和口头述职两种形式。
第四条 每名代表在每届任期内应向原选区选民至少述职报告一次。每年第一季度,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应制定代表述职工作计划,按照不低于驻地代表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年度口头述职代表名单,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不列入述职计划,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后再行列入。
口头述职在选民大会上进行,也可在选民代表会议上进行。
书面述职报告交所在代表小组存档,以便接受选民监督。
第五条 选民代表会议由不少于30名选民代表组成。
选民代表由选区推选或随机抽取产生。选民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女性选民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 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应认真记录本选区选举产生的基层代表日常履职情况,做好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工作。在代表述职评议时,将代表履职记录和述职报告印发选民代表。
第七条 年度口头述职的代表名单确定后,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应及时通知代表,代表应在选民大会或选民代表会议召开前15日,向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提交述职报告。
第八条 代表述职内容:重点报告本人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等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在会议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情况;
(二)闭会期间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三)闭会期间参加由区人大常委会通知的各类会议、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学习培训情况;
(四)参加本代表小组活动情况;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以及在本职岗位履职尽责情况;
(六)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情况;
(七)执行代表职务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今后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第九条 代表口头述职程序如下:
(一)代表述职。
(二)代表现场回答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对代表在人代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的询问。
(三)选民或选民代表对代表述职进行评议。
(四)述职代表对评议情况进行表态发言。
第十条 代表述职后,选民代表应根据代表的述职、履职记录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述职代表进行综合测评,并宣布测评结果。测评划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占出席会议人员80%(含)以上为“满意”等次,“不满意”票占出席会议人员60%(含)以上为“不满意”等次,其余为“基本满意”等次。
第十一条 口头述职代表应根据选民或选民代表评议意见和建议,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报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存档。
第十二条 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应在代表口头述职后15日内,将区人大代表口头述职情况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推荐连任代表候选人时,应参考测评结果。
第十四条 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等次的代表,各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应会同镇人大或街道人大工委对其谈话,劝其整改,一年之后再进行述职。
第十五条 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代表述职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