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2016年3月31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5年12
月29日贵池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规范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询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围绕关系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结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专题询问一般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如果需要,常委会也可就某一事项单独开展。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后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询问的议题,并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
询问的议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步骤:
(一)成立领导小组。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题询问领导小组。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任组长,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主要负责专题询问工作的组织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专题询问工作组,由与询问议题相关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牵头,承担制定实施方案、起草相关文件材料、组织专题询问调研、收集询问问题、形成询问提纲等具体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拟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于专题询问会召开前两个月通知应询单位。
(三)开展调查研究。专题询问工作组组织部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详细了解与专题询问事项相关的情况;必要时,专题询问工作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加。
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调查研究报告和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参阅。
收集整理询问提纲。通过走访、座谈、媒体、网络、信函等形式,广泛收集方方面面对询问事项的意见和建议,梳理形成专题询问提纲。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专题询问会七日前应当与应询单位沟通,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四)召开专题询问会。专题询问会以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形式,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主持,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人所提问题要围绕选题、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应询人回答要紧扣问题、直截了当、实事求是。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补充答复。
应询人当场不能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前书面答复。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应询单位应当按时如实提供。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应询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 答复。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十五日内,将专题询问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4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应询单位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应当进行连续跟踪督办,直至有关事项得到解决。督办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组织新闻媒体单位对专题询问会进行宣传报道。专题询问应询事项落实办理情况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