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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 细则

阅读次数:49 编辑: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12-30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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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细则

 

2016331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5年12月29日贵池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

第六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派出机构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监察委员会委员、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提请任命机关在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分别组织。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在任命后一个月内组织。

第十条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的,由宣誓仪式组织者从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宣誓时,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单独宣誓的,宣誓人报出本人姓名;集体宣誓的,领誓人及其他宣誓人依次报出本人姓名。

第十一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人员中司法机关配有制服的工作人员应着制服,其他人员着正装。

第十二条 对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宪法宣誓的人员,另行组织宣誓。

第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和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宣誓,领誓人由会议主持人在宣誓人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指定;

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领誓人由会议主持人在宣誓人中指定;

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宣誓,领誓人由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或其委托人担任;

区监察委员会组织的宣誓,领誓人由区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委托人担任;

区人民法院组织的宣誓,领誓人由院长或其委托人担任;

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宣誓,领誓人由检察长或其委托人担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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