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2025年10月11日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处理程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是指:
(一)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
(二)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和审议意见;
(三)常委会会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区本级决算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查方案,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金融工作情况,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报告作出的决议和审议意见;
(四)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
(五)常委会会议在专题询问、工作评议中提出的意见。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紧扣会议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相关工作报告提出审查意见,起草有关决议、决定草案。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安排人员认真记录、收集、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区人大代表的审议发言,及时转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作为起草审议意见的基础材料。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归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结合执法检查报告、视察调研报告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形成审议意见初稿,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阅后,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审定。
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依据充分,重点突出,便于操作,内容包括:对审议事项的总体评价、存在问题、改进意见及处理时限要求等。对一些重要议题的审议意见应附重点事项清单,清单所列问题和建议应当具体明确。
第六条 决议、决定生效后,应当及时交“一府一委两院”执行。审议意见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交办时,连同有关执法检查报告、视察调研报告一并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七条 “一府一委两院”对常委会交办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应当及时研究,认真处理。除有特殊时限要求外,应当在收到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后四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书面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当在办理期内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延期两个月报告。
第八条 “一府一委两院”对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反映工作实际,一般包括研究处理过程、改进举措、取得成效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附加重点事项清单的应当紧扣清单逐条回应,对没有或难以解决的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第九条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进度,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反馈办理情况。必要时,可以采取视察、检查、调研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关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开展满意度测评。对确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开展满意度测评的,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决议、决定执行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回头看”,全面了解办理落实情况,形成客观评估报告,提交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参阅材料。
满意度测评工作按照《池州市贵池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满意度测评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可以将相关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处理落实情况列入下一年度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常委会办公室要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实行清单式管理,定期对清单逐一核查,做到办理落实一个销号一个,形成工作闭环。
第十三条 常委会听取的工作报告,交办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应当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