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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阅读次数:1110 编辑: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1-03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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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8年11月29日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24日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主任会议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和各工作委员会

第五章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

第六章 联系代表和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第七章 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建设,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一个月前将会议的预定时间、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会议召开的日期、议程草案确定后,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发出通知,并将准备审议的主要文件资料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视情况进行处理,并向提案人说明。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进行回答。

第十一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作出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在本区的市人大代表以及镇人大负责人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公民及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整理交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分别交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实施机关应向常务委员会汇报贯彻执行的情况。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其他属于备案范围的文件,上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主任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二)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三)听取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四)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决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五)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

(六)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

(七)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至二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主任会议,各工作委员会和研究室主任或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视需要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印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分别由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办理,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办理情况。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和各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

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办公室负责办理常务委员会的文书处理、会议安排、来信来访、档案管理、来宾接待、保密保卫、行政事务、机关人事工作以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研究室。

研究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研究室的主要职责是: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法治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地方人大工作以及有关社会问题的调查研究;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工作;收集整理和交流人大工作信息;承办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财经和预算工作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在各街道设立工作委员会,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调整,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各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同意,聘请专家担任顾问。

第二十七条 各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如下:

(一)对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做好准备;

(二)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和建议;

(三)检查了解和研究同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范围有关的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镇人大的决议,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有无抵触,如有抵触,应向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同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范围有关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五)对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六)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与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

(七)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决议、决定草案进行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汇报,也可以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审查报告或修改意见的说明;

(八)对上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处理有关的来信来访;

(十)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还负责按照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办理人事任免和选举工作事项;

(十一)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区人大常务委员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当选资格有效或无效。

第五章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三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应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三)组织起草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提出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建议名单;

(五)成立本次会议秘书处;

(六)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七)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的工作报告和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正式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章 联系代表和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必须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密切的联系,接受代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以后,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机构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有关活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到本区各地视察工作时,可以采取邀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地参加等方式,以便了解代表的工作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寄送常务委员会会报、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委托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联系在本地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九条 人民群众在来信来访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工作机构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重要的申诉和意见,应责成有关承办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结果。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调查。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应同在本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在本区选出的市人大代表保持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七章 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了解情况,研究问题,促进各方面的工作。

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应当围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实施,常务委员会需要审议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

调查研究和视察取得的材料,要认真进行分析整理,提出报告。

第四十二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召开之前,常务委员会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就地进行视察。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视察的内容、方式和参加人员,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综合性的视察,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排;专题性的调查研究和视察,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其他部门负责安排。

第四十四条 调查研究和视察中发现的问题,一般应反馈所在地的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处理;需由区有关部门研究和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或交有关国家机关办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报告办理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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