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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贩卖“笑气”被判刑

阅读次数:1955 编辑: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4-17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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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池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贩卖“笑气”的非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20228月,唐某等三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出资购买大量罐装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运输到贵池区贩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牟利。20228月初至915日期间,三人贩卖“笑气”的金额达五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唐某等三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获得国家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其各自犯罪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刑罚。

法官提醒:烟草(含电子烟弹)、“笑气”等均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经营销售须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市场经营主体在经营销售前需了解相关规定要求,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法律红线。特别提醒广大青少年,“笑气”的危害不亚于毒品,容易上瘾,引发一系列身体健康问题,切勿盲目吸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区法院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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