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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能否参与集体组织经济分配?

阅读次数:7656 编辑: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7-14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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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出嫁了,家里也好,村里也好,有什么大事小情,似乎再也没什么关系了,果真如此吗?

近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案件。原告陈某依出生取得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民资格,并分配有承包地。2000年,陈某与本村民小组外的他人结婚,婚后户籍未迁走。20221月,陈某户籍所在地村民小组召开村民组会议,讨论2019年至2021年集体结余款分配方案。经投票表决,确定按上届分配方案发放,即按现有人口发放,出嫁女、死亡人口本届有,下届无。陈某作为上届出嫁女,被排除在本次分配方案之外。为此,陈某将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支付该笔集体资金。

该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公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以公民是否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为原则,兼顾公民是否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者离开后是否依赖于其他地方的生活保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陈某户籍登记在原村民小组处一直未迁出,且拥有承包地,以该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为生活保障。同时,原告作为出嫁女,未在嫁入地享受福利待遇,故应认定陈某具有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陈某作为在分配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应当享有分配资格。村民小组以陈某系出嫁女而将其排除在集体收益分配方案外,侵犯了陈某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据此,陈某作为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当地集体收益享有分配请求权,其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出嫁女”不是泼出去的水,嫁出去就不管了,其该享有的权利一项也不能少。

  (区人民法院  江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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