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高金初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1年12月22日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鉴于吴小明已辞去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池州市贵池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高金初代理院长。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高金初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1年12月22日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鉴于吴小明已辞去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池州市贵池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高金初代理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