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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阅读次数:10238 编辑: 贵池区人大 信息来源: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5-05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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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2017年4月28日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促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为打造池州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有机统一排头兵的样板区,加快建成贵池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掌握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努力做好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要求并自始至终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并告知常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有关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审议,发表意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外出从事公务或社会活动,超过一个月的,应电话或函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以便于工作联系。

第十一条  在常务委员会及其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工作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了常委会的工作,需要外出考察或调研时,应事前将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向分管领导报告,经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和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和检查要深入实际,抓住重点,注重实效。在视察、调研和检查中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属各专门机构和工作机构委员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所属机构的工作和活动,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要求,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主任会议将依据有关规定建议相关机关对其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应形成履职情况小结,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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