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职权,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询问是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之一。专题询问属于询问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民主公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选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围绕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
专题询问一般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如果需要,常委会也可就某一事项单独开展。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询问人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题询问的对象(应询人)是询问内容涉及其职能工作的“一府两院”或其相关部门(含上级部门在本区设立的垂直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步骤:
(一)成立领导小组。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题询问领导小组。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任组长,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主要负责专题询问工作的组织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专题询问工作组,由与询问议题相关的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牵头,承担制定实施方案、起草相关文件材料、组织专题询问调研、收集询问问题、形成询问提纲等具体工作。
根据需要,专题询问工作组可邀请区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二)制定实施方案。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拟定,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于专题询问会召开前两个月通知应询单位。
(三)开展调查研究。专题询问工作组组织部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等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详细了解与专题询问事项相关的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参阅。
(四)收集整理询问提纲。通过走访、座谈、媒体、网络、信函等形式,广泛收集方方面面对询问事项的意见和建议,梳理形成专题询问提纲。
专题询问提纲于举行专题询问会七日前告知应询单位。应询单位要及时认真地做好应询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召开专题询问会。专题询问会以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形式,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主持,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询问人所提问题要围绕选题、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应询人回答要紧扣问题、直截了当、实事求是。当场不能回答的,说明原因后,可在会后以书面形式答复询问人,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领导小组。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应询单位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以追问。
一个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的,主持人可以要求一个部门主答、其他部门补充回答。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专题询问应询事项落实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并要求应询单位在3个月或6个月内将落实办理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组织新闻媒体单位对专题询问会进行宣传报道。专题询问应询事项落实办理情况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