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池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新辰架业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池州市某建筑安装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6日向协助执行单位池州市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程款78万元。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却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多笔工程款。
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上述违法行为后,于2016年11月24日向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责令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能追回上述款项。2016年12月6日,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新辰架业租赁中心承担支付78万元的责任,并对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罚款60万元,合计138万元,经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划拨至法院账户。在法院严厉执法行为的震慑下,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交纳了另外两件案件的执行款项。
法官警语:在法院强制执行中,协助执行单位依法应积极配合法院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如果不协助履行法定义务,或者以各种形式抗拒履行,不仅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同时还会被处以最高额一百万元的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司法拘留。法院还会视协助执行单位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通报协助执行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择机向社会公布。所以协助执行单位违法不履行协助义务,不仅会造成自身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会损害其社会形象,真正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