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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车外被轧致死,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赔偿

阅读次数:1357 编辑: 贵池区人大 信息来源: 区法院 窦晓红 发布时间:2017-01-10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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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致乘车人掉落车下被碾轧致死,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车上人员,拒绝按第三者赔偿。近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两家保险公司按第三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赔偿共计627167.02元。

2016410350分许,吴某某驾驶皖RWL158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溪大道牧之路十字路口交叉口处与章某某驾驶的皖R08017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皖RWL158号车辆乘坐人吴某某从车内被抛出并遭该车碾压后当场死亡。该起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吴某某无责,但因肇事双方车辆定责依据不足公安交警部门仅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吴某某乘坐的货车在人寿财保池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皖R08017号车辆在人保财险池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吴某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人寿财保池州支公司认为吴某某系货车乘坐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不应按第三者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两车发生碰撞之时,吴某某确为车上人员,但是其被抛出车外后,遭本车碾压致再次遭受人身损害时,吴某某置身保险车辆之外,已不再属于车上人员,身份已转化为第三者,对吴某某受到损害致死所致损失,人寿财险池州支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本案过错大小无法认定,超出交强险损失由人保财险池州市分公司、人寿财保池州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保险范围内依涉案机动车方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予以赔偿。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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