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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议案、建议)督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答复会,是指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相关承办单位报告办理情况、区人大代表听取办理报告并表达意见的专门会议。
第三条 选取现场答复议案、建议的原则:
(一)典型性。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或基本满意的议案、建议;
(二)全局性。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人民群众普遍关注事项的议案、建议;
(三)操作性。有情况、有分析,提出的措施具有可操作性,问题解决后能够促进工作的议案、建议;
(四)均衡性。每年选择4件左右,兼顾议案、建议涉及事项的区域分布。
第四条 参加答复会的人员一般为:
(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分管人事代表选举工作的副主任,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对口督办议案、建议的工委负责同志,办公室和人选工委负责同志。
(二)区政府:分管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领导,办公室和督办室负责同志。
(三)区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的领衔代表及附议代表每件1-2位,另邀请8-12位对议案、建议所提问题较为熟悉的代表。
(四)办理单位:议案、建议主办和1-2个协办单位负责同志。
(五)特邀人士:如果所选议案、建议的法律性或专业性较强,可邀请1—2位有关专家参加。
第五条 答复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由人选工委会同相关工委提出答复会方案,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实施。
第六条 答复会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主持,根据下列议程进行:
(一)代表介绍议案、建议提出的有关背景等情况;
(二)议案、建议主办单位报告办理议案、建议的情况,协办单位可作补充报告;
(三)对口督办的工委介绍督办情况并提出意见;
(四)提出议案、建议的代表就办理工作提问或提出意见;有关专家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办理单位有针对性地回答代表的提问和专家的意见建议,提出进一步办理举措。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现场对议案、建议的办理满意度开展测评,由参加答复会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现场填写测评表,当场统计并公布测评结果。
办理满意度测评表包含“满意”、 “不满意”两项。测评结果“满意”达到发出测评表五分之三(含)以上的为总体满意;其他情况为总体不满意。
对办理总体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应责成有关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在答复会后一个月内完成。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负责督查重新办理的结果,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