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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暂行办法

阅读次数:8689 编辑: 贵池区人大 信息来源: 区人大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10-29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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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4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加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与代表及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下列方式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

  (一)每年年初,根据全年会议议题和区人大代表的专业、行业性质安排区人大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二)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听取汇报、开展专题调研时,可根据需要,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参加。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联系基层区人大代表不少于四次,其中走访不少于一次。通过联系走访,了解收集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听取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加强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四)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工作机构开展调研、视察、检查等活动,可邀请当地的区人大代表参加,必要时可列出专题,委托代表就地进行调研。

  (五)区人大常委会应经常了解区人大代表小组(以下简称代表小组)和代表的活动情况,注意总结交流经验。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镇人大和街道人大工委通过下列方式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

  (一)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并以代表小组为基本活动形式。

  (二)制订年度代表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以视察、调研、联系走访选区选民、向选区选民述职为主要活动内容。

  (三)负责处理区人大代表对辖区内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四)镇人大举行会议时,可邀请区人大代表列席。在安排镇人大代表视察、调研或开展其他重要活动时,可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参加。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通过下列方式加强与选区选民的联系:

  (一)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以代表活动为载体,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二)深入选区听取选民意见和建议,向选民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开展会前调研。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前深入选区,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个别交谈等形式,了解和征求选民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以便在会议期间转达。对事关全区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代表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形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便在会议期间提交。

  (四)根据代表小组要求提交书面年度述职报告,或直接向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会议述职,接受选民监督。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的保障:

  (一)区人大代表参加区人大常委会或代表小组组织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予以配合和支持,对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二)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议案、建议的督办,不断提高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质量,真正解决好代表在联系群众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代表为民代言的积极性。

  (三)区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向区人大代表寄送有关文件与材料,并利用贵池人大网及短信平台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以便代表了解情况,开展工作。

  (四)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年终向各代表小组适当拨付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区人大代表参加区人大常委会或代表小组组织的代表活动,由各代表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五)区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行为受法律保护。区人大代表在履行职务中受到阻挠或遭受打击报复的,区人大常委会应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代表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活动的主要职责是了解和反映选区实情,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七条   对于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区人大常委会和各代表小组要加强组织和指导。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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