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利用信用卡进行套现透支的案件,对被告人张某某以信用卡诈骗罪作出判决。
2007年7月,张某某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以下简称“池州中行”)申请办理了长城信用卡一张。2013年3月底至5月初,张某某先后三次采取用该卡在POS机上消费后套现的方式透支7万多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且逾期未还。2013年5月下旬开始,池州中行多次采取电话、信函等方式对张某某进行催收,其一直未归还。截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及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在案发后已由亲属代为偿还了透支款息,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官提醒:刑法除了明确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情形外,还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行为也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卡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市民在享受信用卡带来的便捷时,一定要在合法范围内理性使用信用卡,避免恶意透支行为,以免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