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被告出具欠条的买卖合同案件,一般事实都比较清楚,争议较小。但近日,贵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却审理了一起情况较为特殊的买卖合同案件。
被告陶某与吴某是同学,两人相恋结婚,在婚后共同经营一家手工作坊,作为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2013年,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的所有债权债务归吴某所有。现债权人李某持欠条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所欠货款。
庭审中,吴某表示该欠条系陶某出具,不属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应由其承担的债务,该债务与其无关;陶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对债务已经有了约定,债务应当由吴某一人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离婚判决书中对夫妻债务的划分是夫妻债务内部关系的分割,并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故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前,承办法官详细向两被告阐明了本案的判决理由及法律依据,两被告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