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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事任免工作“严”起来

阅读次数:2433 编辑: 贵池区人大 信息来源: 区人大办 吴旭东 发布时间:2015-09-24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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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论努力推动地方人大工作新发展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组织保证。

近年来各地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供职发言、颁发任命书、向宪法宣誓等制度规定,推进了常委会任免干部的规范化。从实践来看,人事任免工作中还存在任前审查不足、任前考试不真、供职表态不实、任后监督不严等问题,致使一些人大任命的干部为官不为、为官不廉,这些都极大损害了人事任免工作的法定性、权威性,不利于促进国家机关有效运转。这就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必须严字当头,依法严格按程序行权,提高人事任免工作质量,把好选人、用人关口。

要严把任前查考关。所谓,就是进行任前审查。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拟任人员调查了解是对党委考察的一种补充,是为党委考察再把一道关。在收到一府两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后,人事选举工作机构要会同组织、纪检、审计等部门,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拟任人员的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拟任命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如对法院、检察院提请任命的人员,要对照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要报主任会议进行初审,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坚决做到立场不坚定的、工作业绩平平的、群众意见较大的拟任人员不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所谓,就是进行任前法律知识测试。要设立任前考试题库,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对象抽取试卷,不能一张试卷用到底;要强化监考,实行闭卷考试,杜绝人情考;要强化考试结果运用,对考试不合格者坚决不予提请任命。   

要严把任中议决关。审议和表决是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重要环节。审议就是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提问发言,充分酝酿。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围绕一府两院提请的任免案进行审议,重点就任免案中的人员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进行讨论,审一审基本情况是否属实,议一议任免理由是否充分;要围绕拟任人员供职报告进行审议,重点关注报告提出的当选承诺是否切合实际,是否有具体措施,是否有完成时限等,并就相关问题向供职人员进行询问;要围绕主任会议提请的审查报告进行审议,结合自己平时掌握的情况,敢于讲真话,发表不同意见。表决就是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的事项表明自己的态度。在表决人事任命议案时,除采用填写表决票方式外,更应积极推行电子表决方式,使表决更加快速、客观和公开透明。

要严把任后监督关。加强任后监督是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干部勤政为民、廉洁从政的重要手段。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坚持监督权与人事任免权相结合,以制度化形式对被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工作进行规范,建立健全审议意见办理跟踪检查、开展审议意见办理满意度测评等监督机制,提高干部任后监督实效。要探索开展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工作,要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每年要向常委会书面述职一次。同时,每年安排部分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口头述职,并对口头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为基本称职的须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汇报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对测评结果为不称职的,报经党委同意后,依法免去其职务。在开展述职工作的同时,要注重将其与检查任命人员践行供职承诺情况、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办理代表建议情况进行有效结合,便于全面掌握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增强述职工作的实效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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