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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几点建议

阅读次数:2886 编辑: 贵池区人大 信息来源: 尤忠祥 发布时间:2015-06-19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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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尤忠祥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明晰了产权,落实了经营权,提高了林农营林积极性,促进了林业生产,增加了林农收入,保护了林业资源,改善了生态环境。但林改过程中还有少数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林改之后在林业发展中又出现了不少新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通过深化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促进林业健康发展。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确权颁证工作不平衡,林改扫尾工作进展缓慢。林改后,绝大多数山场林地明晰了产权,落实了经营权。但由于确权颁证工作时间要求紧、任务重,启动后工作一阵风,持续发力不够。林改扫尾工作不够彻底,导致一些山场林地权属不清。目前还有少量林地仍然属于集体,尚未确权颁证;一些地方在土地征用时甚至出现“一地两证、地证不符”等现象,极易产生纠纷。

二是林地资源整合难度大,林权纠纷呈多发趋势。林改后,林权分散、细化到一家一户,虽说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林农营林的积极性,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制约因素。由于林权分散,且每户林地面积不大,林农的思想难以统一,成片造林、流转的难度很大,对规模化生产产生了一定影响。同时,山区林地大多地势险峻,山高坡陡,有的根本就没有路,林改后若新修林间道路,需要占用一定林地,涉及农户众多,意见难以统一。山区林间道路不发达,影响了高山竹木外运,一些高山林木资源只能靠人工运到山下,大大增加了林业生产成本。此外,目前林权纠纷呈多发、多元趋势。既有林业三定时期遗留的山界纠纷,也有山界重叠、山界不清等矛盾,还有林改时出现的一地两证、地证不符等个别现象。个别大户在林业三定之前即承包山场,有的合同要素不全,有的合同签订不规范,存在纠纷隐患;少数大户利用流转的林地贷款却不用于发展林业,一旦产生不良贷款必然转嫁到农民身上,危害社会稳定。这些纠纷大多难以调处,为林业发展埋下了隐患。

三是林改配套政策不到位,林业发展投入不足。第一,林业是一个生产周期较长的产业,特别是幼林抚育投入较大,长期存在的融资难状况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发展。此外,育林基金在林业发展中虽然起着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增加了林农负担。第二,受天然林采伐指标限制,低产林难以得到改造。第三,林业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的矛盾凸显。如省政府将国省道可视范围、市政府将“三线三边”可视范围纳入禁采范围,但政府补偿机制尚未健全,林农享受不到相应的补贴,且可视范围没有明确界定,上述可视范围内已经成材的商品林禁采导致林农利益受损,林农意见很大。第四,林业政策性保险只保自然灾害,保障面比较窄,且赔付难以到位。第五,各级政府对林间道路建设的扶持力度不大,林农难以承担,林业基础设施薄弱。

四是林业服务体系不完善,林业队伍建设有待加强。首先,林业要素市场不健全。县区级虽然建立了林业综合服务中心,形成了林权登记、林木资产评估、林权流转交易、等综合服务场所,但运行不够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其次,林业各种生产经营主体发育不足,经营粗放,现有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大多数流于形式,龙头企业带动能力不强,产业发展滞后。第三,林业执法权过于分散。不少地方依然是竹木检查站、林业站、森防站、派出所分设的执法体系,不能满足现阶段交通、通讯相当发达的形势下林业执法工作的需要。第四,林业技术力量不足。目前,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偏大,知识老化,人手不足。如贵池区每个乡镇林业站一般只有5名工作人员,有的管理服务范围却达到200多平方公里。

二、几点建议

(一)要严以用权,谋事要实,扎实开展林改“回头看”活动

建议省里组织对林改工作全面进行一次“回头看”,深入每一个村民组,深入每一户老百姓家中,深入每一片山场林地,把工作做深做细,加速做好林改扫尾工作。对确权颁证不到位的,要强化宣传,消除分歧,努力实现确权颁证全覆盖;对已经颁证的,要逐一进行核实、查证,建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山场林地进行测量定界,最大限度减少纠纷;对林地流转大户,要逐一核查,确保合同规范、手续完备,符合村民意愿;对一地两证、地证不符等现象,要做到有错必改、有错必纠,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多措并举,加大林业纠纷调处、仲裁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真正使林农务林有证、有心、有责、有利,发展和谐林业。

(二)要制定政策,多予少取,切实抓好配套改革措施的落实

一是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林业是一个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的弱势产业,又是一个生产周期长和具有生态效益的产业,各级政府要通过营林补助和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林业发展。建议省政府通过逐渐增加转移支付比例的方式,逐年降低育林基金收取标准直至取消。二是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三线三边”特别是国(省、县、乡)道路可视范围要划定具体界限。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对其纳入禁采范围的商品林,要制定政策,给予相应补偿。要适当提高国家和省级公益林、生态林补偿标准。各级公益林、生态林及其它禁采范围内商品林的补偿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要发挥政策性保险的保障作用。要改变目前政策性保险保障面过窄的问题,发挥保险对林业虫灾、火灾等各种灾害的保障。在理赔方面,既要维护国家利益,也要维护林农利益。要建立一支既有保险专业知识又有林业技术知识的人才队伍,或聘请林业专业技术员,或委托林业专业评估机构,合理评估林业灾害损失,做到如实理赔。四是要加快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要加强林间道路的规划和指导,省及地方政府要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出台以奖代补政策,鼓励林农修建林间道路,盘活高山上的林业资源,降低林业生产成本。五是要保持消长平衡,合理确定天然林采伐指标。要根据消长平衡的生态要求,合理控制采伐强度,照顾和允许按照生态安全的要求,适当安排疏林地改造指标和天然林采伐计划,最大限度地改造低产林,实现林业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三)要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大力加强林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要规范林地流转行为。要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产权流转管理工作,按照“适时、适度”的原则,把握好“限期、限量和现货”的界定,建议省里出台相关文件,统一规定林地流转面积上限,避免大面积流转林地造成众多林农利益受损现象的发生;规范流转程序,建立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推行统一规范的林地流转合同文本;加强对流转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的监管,预防和控制林权频繁流转、过度流转、投机炒作等不良行为。要严肃查处以流转林地套取国家补贴或项目资金的行为,加大对以流转林地抵押恶意欠贷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林农合法利益。市、县(区)级要建立统一、规范、公正的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信息发布、林权管理,优化投资环境和公共服务能力。二是要加强对林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大力扶持培育林业中介机构,形成具有市场竞争的良好局面。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工作机制,规范评估行为,防止评估工作中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现象的发生。市、县(区)级要建立林业收储中心,解决林业发展融资难问题,更好地服务林业经济发展。三是要加强林业技术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要按现有编制配齐、配强林业技术人员。建议省里定期举办面向基层林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班,更新知识结构,推广新技术、新产品。要加大投入,提高森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能力。建议整合竹木检查站、林业站、森防站、派出所等执法机构,改变多头执法、人员分散的局面,建立一支综合执法队伍。

(四)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着力推动现代林业转型发展

一是要坚持长短结合,促进多元化发展。林业经济是长线投资,要坚持长短结合,以短养长。要根据立地条件,因地制宜,引导林农发展林下经济,形成苗木花卉、经济作物、林间套种等多元化经营方式。二是要鼓励精深加工,促进产业化发展。要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以森林资源培育为基础,以精深加工为带动,以科技进步为支撑的产业发展新格局。要通过招商引资和引导社会资本向林业产业转移,发展林产品精深加工。要延长产业链条,实现多层次增值,提高木材的综合利用率。要发展农村有特色、市场有潜力、农民参与度高、农村受益面广的名特优新经济林、生态旅游、森林食品等新兴产业。推动林业发展方式转变,改变林业经营方式落后的现状。三是要依托科技创新,促进科学发展。要高度重视林业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开发,加大速生丰产林树种改良,促进林种结构的调整。要推动林产品加工转化等关键性技术推广力度,促进经营单位和林农依靠科技进步逐步增加收入。要加大对林农、经营大户和林技人员的培训力度,全面提升林业科技水平。四是要引导主体多元,促进集约化经营。要引导多种经营主体发展经营林业,实现林业产业由粗放经营向现代林业发展方式转变。要培育多元化经营主体,提高林业集约化经营程度,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林农以亲情、友情和资金、技术为纽带,建立联合经营、委托经营、合作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经营实体专业协会,不断提高林业生产组织化和集约化程度,促进林农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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