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已于元月1日开始实施,如何加强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和改进财税立法,是摆在各级人大常委会面前的一项崭新的课题。笔者以为,加强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改进财税立法,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准确把握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和财税立法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国家治理的高度对财政的地位和作用作了全新的定位,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作了全面系统的部署,为各级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指明了工作方向和今后的工作目标。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推建依法治国,完善财税立法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我们认为,这对于我们基层人大来讲是一项全新的任务,必须紧密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全面改进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和财税立法工作,改进预决算审查监督和财税立法工作,建议:首先必须切实强化和改进专题调研工作,要立足实事求是、直面问题、强化担当,着力提高专题调研质量。其次要严格按照新预算法要求,围绕预决算审查监督规范,切实强化财税立法,要围绕促进预决算编制工作规范、预决算审查工作规范、预算执行工作规范、财政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举债规范等方面深入开展专项调研,做好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进而保障地方各级人大审查、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近年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要求,紧扣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注重提升预算监督实效,积极探索,循序渐进,基本完善了全口径预算框架,增设了预算工作委员会,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取得了新突破。但是,按照新形势下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要求依然面临新预算法配套法规滞后、人大全程参与预算编制能力弱、现行预决算表式不适应新要求、公开透明财政缺乏系统性、市与市辖区事权不清晰,区预决算机构编制受制约,如:政府性基金预决算不及时、人大监督组织机构不健全,如:县及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缺失预算监督机构和专门委员会等,都需要在加速完善法规建设,推进税收法定原则中加以解决。
二、努力做好新形势下人大预算监督工作
(一)切实增强人大监督的意识
人大监督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人大财经监督工作是人大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具有以下四种特性:一是原则性:人大监督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监督,是层次最高,法定性最强,最具权威和法律效力的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批预算与监督预算的执行,具有法律的规定性和权威性。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计划预算和部分调整的方案必须认真执行,不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就是违反法律。人大监督是法定的原则性。二是科学性:人大审批监督预算需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比如人大财经委员会要召开全体会议对计划预算草案进行初审,并写出审查结果的报告,该报告经过多数委员同意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而后印发全体代表,一个环节也少不得。同时,人大审批监督计划预算是集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只有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形成决议,才具有使政府必须执行的约束力。人大监督具有严密的科学性。三是准确性:人大对预算监督有助于改变预算内容分散、缺乏完整统一性的状况,有助于克服预算执行中监督不力、对违反法规的行为惩罚力度不够的弊端,特别是对于发挥各个预算监督主体应有的预算监督作用,使预算监督趋于制度化、规范化。确保预算执行不偏不移,监督具有准确性。四是及时性:人大常委会及其人大财经委通过程序性监督(或常规性监督),提前介入预算编制,了解情况;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本级预算(草案)及其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交人代会批准;按季度或半年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议;对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对上年度本级决算进行初步审查和批准。监督把握节奏,具有及时性。
监督权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的监督,从根本上讲,既是必要的制约,又是有力的支持。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宪法、法律,把各项工作做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惠及人民群众。因此,我们要从法治的高度加深对做好人大预算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解决好不想监督、不敢监督和不善监督的问题。准确理解和把握以上监督的四种特性,要把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很好地结合起来,抓住重点,着力把重点以法定形式延向重点支出、热点支出和大额支出,改进监督方式,努力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使广大人民群众看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实际作用,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二)切实提高人大监督的水平
监督与被监督是一对矛盾,在监督工作中要按新预算法要求,深入研究现有监督制度的具体的方式方法,使监督的程序更加严谨,操作更加规范,效果更加明显,正确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第一,要正确处理好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人大与政府是监督与被监督、是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要唱“对台戏”,相反,应该是“同台戏”中的不同角色。只有不同的角色配合默契,相互配合,“戏”才能唱好,才能相得益彰。首先,注意协调好和政府的关系,做到监督与支持相结合,多帮忙、少添乱,依法履行职责,取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对政府及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难,人大常委会应理直气壮地给予撑腰和支持,利用不同的机会和场合宣传政府和部门好的做法。对经济发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多出主意、想办法方面入手,客观提出意见和建议,使他们真切地感到人大的监督确实是在帮助改进工作,而不是在挑刺。其次,加强和政府及财政、审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通过沟通联系,请这些部门的负责同志共同参与财经监督的具体工作,为人大常委会的财经监督工作创造更加便利条件。第二,要正确处理好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对监督工作的领导,就是要深刻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各项方针、政策,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确定监督内容和重点,使监督工作与党的工作相统一。具体就是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重大项目建设、教育和科技发展、企业改革、生态环境、社会保障等重点问题或热点问题进行了实质性监督。同时,人大要反映民声,体现民意,在市、区事权划分上以法定形式进一步理顺关系。第三,要正确处理好预算与预算调整的关系。预算调整、预算超收收入使用,这两种情形都是预算经人大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是需要人大加强监督的重要方面。对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是当前加强对预算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每年都有预算超收收入,占预算的比重也在提高。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管理、监督不严,容易造成预算的随意性,也容易造成腐败。要加强对超收使用的监督,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超收收入不能随收随支,而是要根据预算实际执行情况预测可能超收多少,综合考虑当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追加的支出,统筹兼顾、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然后按预算支出。针对影响计划、预算执行的关键因素,要深入调查研究。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切实加强和改进财税立法工作
长期以来,为刺激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乱向环生,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规律,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尽管近年来,为了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效果,我们作了很多的努力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的满意度还不是很高。我们认为,从预算的流程来看,预算编制还不够统一完整,内容不够细化,年初到位率不高,全口径预算管理建设的任务还很重;预算执行还不够严格规范,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没有得到很好贯彻,随意追加、调剂以及挤占和挪用等现象较为普遍;预算监督的严肃有效性不足,程序性监督多,有实质性内容少,人大批准的预算刚性不足;财政政策和预算信息还没有全部公开和透明;财政运行的质量不够高,防控风险的压力加重。从预算的政策效应来看,财政支出“越位”和“缺位”问题同时存在。在一些市场竞争充分的领域,财政介入的程度呈强化的趋势,而一些基本的民生支出保障程度不高,导致一些财政资金在政府责任和市场责任之间“错配”。政府间事权不清晰,财力与支出责任不匹配,造成政府包揽过多,效率不高,资源环境难以承载,地方政府债务不堪重负。从预算法律规范来看,预算法修改滞后,政府间事权划分及支出责任、全口径预算管理、预算公开、预算超收以及预算法律责任等缺少法律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粗放,各级政府编制的范围、进度、深度都不一样,特别是很多地方还没有正式启动,无章可循。税收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足。税制不健全,政府收费缺乏法律规范,一些地方费多税少,征管秩序混乱。预算支出政出多门,硬性规定增长比例和资金配套,预算的统一性被严重肢解。从地方基层政府举债情况看,举债名目繁多,举债额无度,缺失法律规范。凡此种种问题,焦点都集中指向改进和完善财税立法,筑牢预算监督基础。对此,建议应切实加强和改进财税立法工作,进一步强化预算监督。要以“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的要求为原则,围绕钱从哪里来?即税收(也包括其他政府收入)如何取得;钱由谁来花?即政府间财政关系如何确定、支出责任如何划分;钱怎么花如何确定?即政府通过什么形式来安排支出;钱如何管理?即财政的钱怎么存,资金流入流出及余额如何管理,怎样来监督等;钱的使用结果如何反映?钱的使用结果要通过财政决算来反映;钱使用的绩效如何?以什么尺度来衡量或以什么标准来评估等问题,要在新预算法和税法的基础上加速谋划,主动对接国家财税体制改革,扎实做好地方财税立法工作,进而保障地方各级人大监督工作、政府行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按规矩办事。
四、着力加强和改进专题调研工作
近年来,我区人大常委会为进一步提高预算审查监督质量和水平,切实增强意见、建议的针对性、准确性,高度重视调研工作,结合会前审查和推进全口径预算及社会焦点、代表关注的热点问题,认真开展专题调研工作,专题调研活动注重吸纳人大代表及部专业人员参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及建议,较好提高了审查意见、建议质量。但是,就专题调研工作而言,因受人大机关人员专业知识所限,专题调研工作基本上依然仍停留在形式化状态,调研的深度、广度还有拓展的空间。对此,为加速完善地方财税立法,切实改进预算审查监督及财税立法专项调研工作,进一步高度重视专题调研工作,加大力度完善人大预算监督机构设置、配齐配强专业人员,以促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及财税立法专题调研迈向新常态。
五、努力提升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和财税立法能力
做好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财税立法工作,工作能力是关键。近年来,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人大监督能力建设。一是着力强化培训。在高度重视,周密开展人大代表任期履职培训并在精心组织人大常委会委员走访代表听取履职报告、征求意见、建议的同时指导代表正确履职。在区人大网站设立“人大代表园地”专栏、建立人大代表“手机短信”平台等,较好的提高了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热情。二是高度重视组织机构、队伍素质建设。新形势下,按照省、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根据人大工作实际需并根据区编委批复于2014年10月份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并设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在完善组织机构建设的同时注重了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长期以来,区人大常委会对业务性强的工作机构人员配备,坚持在相关部门选调素质高、能力强、懂业务的业务骨干并积极主动选送到全国和省人大举办的相关配训班学习、深造,以进一强化素质建设和能力建设。三是注重“借力引智”。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深度调整,宏观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区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财经工,加大了财税等经济领域的专题调研力度,在开展相关专题调研时,注重了吸纳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有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以及有高级资格职称的社会人员组成调研组,较好的提高了专题调质量。四是深化交流合作。合作交流,既有利于上下级、兄弟人大间的联系,更有利于工作经验、方式、方法以及相关知识、学述的交流,人大系统应从工作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作、交流机制,规范合作交流行为,保障合作交流活动,进而促进人大工作。
六、几点建议
在新形势下,加强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和改进财税立法,县区级人大常委会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加快财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修订、立法步伐,促进地方及基层人大依法、按章开展审查监督工作。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县、区级基层人大的职能机构建设,建议在完善地方相关法规中就县、区也应设立专门委员会机构、人员编制作出规定,以利县、区基层人大更好的发挥审查监督职能作用。
三是要建立和完善人大合作交流机制,放宽外出合作交流、考察调研的限制,保障必要的外出合作交流、考察调研活动正常开展。
四是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在完善和修订地方性法规的同时,就市、区两级事权划分再作深入调研,按照事权、权责对等的原则合理划定。同时,在出台财税相关规章时应充分考虑市、区两级财税紧密关联的特殊性,如:共享税收收入的划分、政府性基金预决算总额等,应提前及时下达,以保障区级财政预决算的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