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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小夫妻劳燕分飞 赡养债务仍需共同偿还

阅读次数:4086 编辑: 贵池区人大 信息来源: 区法院 曹锋 发布时间:2015-06-18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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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黄某是一对八零后小夫妻,结婚八年后,何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黄某也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何某分担因赡养义务而衍生的夫妻共同债务。

原来,20136月份,黄某的母亲被诊断患有颅内多发动脉瘤、右侧大脑半球脑梗塞、蛛网膜下腔出血,为了给母亲治病,黄某借了一笔钱,现在何某起诉离婚,黄某要求何某分担其为母亲治病而产生的债务。何某的代理律师则认为,黄某的债务并非是为抚养子女或夫妻维持生活所借,不属于共同债务,所以何某不应承担。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黄某为给母亲治病而产生的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何某与黄某共同偿还。

法官说法:很多离婚案件都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离婚而消除,需要双方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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