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可是出借人对朋友不信任,出于好心帮朋友提供担保,岂料“好心”却给自己惹上官司。近期,贵池区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担保人杨某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高某与担保人杨某是朋友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刘某与高某、杨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刘某依约向高某提供借款后,高某未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杨某在保证期间内未履行保证担保责任均已构成违约责任,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