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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玩失踪 担保人受连累

阅读次数:973 编辑: 贵池区人大 信息来源: 区法院 张静 发布时间:2015-06-18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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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可是出借人对朋友不信任,出于好心帮朋友提供担保,岂料“好心”却给自己惹上官司。近期,贵池区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担保人杨某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高某与担保人杨某是朋友关系。2014925,高某因经商需要资金,而原告刘某因对其不放心不肯借款,杨某为了帮朋友渡过资金难关,在高某与刘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上签名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但是令杨某无论如何都没有想到的是,借款到期后,高某不仅分文未付,还玩起了失踪,刘某多次索款未果,一纸诉状把高某和杨某一并诉至法院。庭审中刘某向法庭提交了2014925高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网上转帐汇款电子回单等证据,证明高某向刘某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325,杨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在该份合同上签字确认。而杨某坚持认为自己只是出于好心帮助朋友的,应该由高某本人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刘某与高某、杨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刘某依约向高某提供借款后,高某未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杨某在保证期间内未履行保证担保责任均已构成违约责任,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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