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亲缘父子缘何会在法庭相见?一名16岁的少年为了增加自己每月的抚养费,无奈选择了将自己的亲生父亲告上法庭。近日,贵池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2005年2月,汪某某的父母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年仅6岁的汪某某由父亲汪某抚养。2007年5月,汪某某的母亲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判决确认汪某某由母亲抚养,其父汪某则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10年过去了,现年16岁的少年汪某某以400元抚养费过低,不能满足其基本生活和教育所需为由,将生父汪某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本案中的被告汪某每月支付原告汪某某抚养费400元,已经不能满足汪某某生活、教育等现实需要,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数额,但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过高。在综合考虑本地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需要以及被告汪某的经济收入等因素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汪某自2015年5月起每月支付汪某抚养费人民币750元,至汪某18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