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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法院审结首例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阅读次数:1176 编辑: 贵池区人大 信息来源: 区法院 夏丽丽 发布时间:2015-05-19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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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池区法院殷汇法庭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了该区首例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申请人李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司法鉴定后该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宣告被申请人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申请人王某,系申请人李某妻子。因王某母亲去世,王某需作为继承人参与另一起遗产诉讼,但因其智力发育迟缓,无法正常表达自身意志、处理自身事务,故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审理过程中,经申请人李某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王某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王某为中度精神发育迟缓,属于智能障碍,其难以表达自身意志、缺乏独立判断是非和理智处理自己事物的能力,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通过特别程序对已经达到法定年龄标准,但智力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人的实际民事行为能力状况进行法律评定并作出宣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此种程序,对因患精神病或其他智力缺陷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法律上作出认定和宣告,并为其指定监护人,这不仅有利于维护该公民合法权益,且有利于维护其利害关系人、民事活动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确保民事流转安全以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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