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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毁欠条引纷争 辨法析理还真相

阅读次数:1117 编辑: 贵池区人大 信息来源: 区法院 余莉玲 发布时间:2015-05-19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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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撕毁欠条想赖账,债权人万般无奈诉至法院请求维权。近日,贵池区法院马衙法庭顺利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原系朋友关系,2013年,王某多次从徐某处购买黄沙,期间王某支付了部分黄沙货款,201412月,经双方核对确认,王某尚欠徐某货款46000元,王某当场向徐某出具一份欠条,后双方因还款事宜发生纠纷。

徐某向法院起诉称,王某于2015112到其家中支付货款10000元,当其准备在原欠条上进行备注时,王某迅速将欠条抢走并撕毁,情急之下,他只能报警并录音。徐某向法庭提交了被撕毁的欠条(已粘贴)、派出所证明及录音资料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剩余货款36000元及利息。王某在庭审中则主张,2015112,在徐某家中自己已将黄沙款全部结清,但当其将欠条收回并撕毁后,徐某又突然从其手中将撕毁的欠条抢走。故,其认为原告徐某的诉称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亦认可其将欠条撕毁的事实,但对撕毁欠条的理由双方各执一词,遂决定在法庭询问环节中多下功夫以分清是非。当法官询问被告王某还款的具体来源时,王某称是某建筑公司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给自己的一笔材料款,当法官要求其提交与某公司之间银行转账凭证时,王某又改口称该款是其向亲戚胡某某所借,并向法庭陈述了借款的金额、时间、地点及方式,法庭决定依法通知证人胡某某到庭佐证。经询问,证人胡某某对王某向其借款的金额及时间、地点、方式的陈述均与被告所说不符。据此,综合原、被告当庭陈述、举证及证人证言,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还原,但考虑到双方原系朋友关系,法官并未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告知王某,原告提交的欠条虽被撕毁有瑕疵,但因其已当庭认可了欠条的真实性,故该被撕毁的欠条仍能够证明被告于2014127欠原告货款46000元的客观事实,王某虽主张已向原告结清了全部货款,但并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王某当场抢夺并撕毁欠条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王某听完法官的劝诫后表示自己是一时糊涂,庭审后一定会尽快处理好这件事情。

 次日清晨,承办法官接到原告打来的电话,称被告已经在亲属的陪同下上门道歉并同意支付货款,至此,该案得以顺利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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