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份,已过花甲之年的吴老汉夫妇相互搀扶着来到贵池区法院乌沙法庭,起诉要求讨回2011年出借给同村村民桂某的20000元现金。乌沙法庭立案审理该案,并最终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吴老汉的名字为“吴新文”,但其在庭审中出示的一份借条上,却载明“今借到吴成文同志贰万元人民币。今借人桂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吴新文是借条的持有人,证人吴某甲、原告及其妻子三人对该笔借款原因、款项来源及借款过程表述完全一致,符合常理。桂某虽辩称其只向案外人吴成文借过钱,但经过庭审询问,桂某并没有提供吴成文的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最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承办法官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桂某应当如数归还借款。一审判决后,被告桂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增多,法官在办理此类纠纷时,经常会发现在很多案件中,债务人出具的借条存在书写不规范、遗漏关键信息或信息错误等问题,不少债务人以此为由拒绝还款,债权人维权十分困难。对此,法官提醒公众在日常经济往来过程中,书写、接收借条等条据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严格审查时间、金额、姓名等关键性要件,避免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