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池区法院审结一起外国人拐卖妇女犯罪案件,对越南籍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是该院审判实践中首次适用驱逐出境附加刑。
2014年,越南籍男子李某某来华务工时与缅甸籍女子昆某相识,李某某见昆某较单纯,便心生歹念,想将其“卖”给别人做妻子。在取得昆某信任后,李某某将其骗至池州市石台县,以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石台县当地村民汪某做“老婆”。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越南籍男子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背妇女意愿,将其拐卖,其行为构成了拐卖妇女罪。鉴于该案是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法院在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同时,附加适用了驱逐出境刑罚。
法律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驱逐出境,是对构成犯罪且情节比较严重的外国籍或无国籍罪犯,强制其限期离境的一种附加刑罚,旨在维护我国安全利益或社会公共秩序,消除其在中国境内继续犯罪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