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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是否有法律依据?

阅读次数:2251 编辑: 贵池区人大 信息来源: 区法院 汪茂华 发布时间:2014-12-25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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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在城里一家电器行上班,某日,他突然接到一个电话,让他到法院领取开庭传票。小陈很是纳闷,自己一向老实本分,没和什么人有过纠纷,为何突然成了被告?

事情还得从2007年说起,当年小陈的父亲老陈装修房屋,在原告纪某店中购买了铝合金门窗,并由纪某负责安装,材料和安装费用共计10400元,老陈因建房资金困难,当时未予付款。2009年元月份,纪某向老陈催讨该笔欠款,老陈称手头没钱,并主动出具欠条一张,言明欠款事实。20102月份,纪某再次催讨欠款,老陈仅支付了1600元。2011年,老陈因病去世。此后,纪某每年年关会向小陈讨要欠款,小陈未支付,纪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小陈归还其父亲欠下的材料款及安装费8800元。

经庭审查明,2007年,老陈因自建房屋装修欠下纪某材料及装修款10400元,20102月份归还1600元,尚有8800元一直未支付。2011年,老陈因病去世,小陈是老陈唯一的继承人。法院最后判决小陈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归还纪某材料款及装修费。

法官说法:“父债子还”是一句俗语,但在法律上,儿女没有替父母偿还债务的义务。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为一体。父债是父亲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子女无关。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一规定要求儿子作为继承人要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但这并非俗语所称的父债子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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