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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夜间上岗前突发疾病死亡,雇主担责后主张雇主伤亡责任险获支持

阅读次数:1319 编辑: 贵池区人大 信息来源: 区法院 汪淑云 发布时间:2014-12-25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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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池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某公司雇主伤亡责任保险赔偿金10万元。

20137月,某公司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公司68名工作人员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项目中的伤亡责任限额为每人1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同年87日,原告某公司员工吕某某在公司准备上岗(夜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因心源性休克,急性心肌梗死,经医院抢救无效,次日3时许死亡。在吕某某就诊单的既往史(药物过敏史)栏,记载既往有冠心病史。此后,某公司参照工伤死亡的相关待遇标准与吕某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依约履行了给付义务。后某公司请求保险公司支付雇主伤亡责任险10万元,但保险公司以吕某某死亡时间不是工作时间,且吕某某的病历所载“既往有冠心病史”,系投保时已患有疾病发作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为由,不愿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吕某某在准备上岗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根据《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约定,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保险人应按照该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虽主张吕某某的死亡系“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所致,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情形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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