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池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因涉案劳务关系不明确,法院只能依法支持原告向案件中的个人被告讨要工资薪金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对涉案企业被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2013年7月,B公司承建了A公司钢结构安装工程项目,章某系B公司项目经理,原告褚某在该项目工地上做工。同年9月,原告褚某委托葛某与被告章某结算,由葛某书写了题为“B公司欠钢结构安装人工工资(A公司土地上)”的欠条,内容为“原告褚某在A公司工地上做工,工资为10600元,已结算3400元,剩余7200元未支付。”仅被告章某在欠条上签名,A公司和B公司均未签字盖章确认。此款经原告褚某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褚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章某、被告A公司、被告B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褚某工资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褚某提供的欠条仅由被告章某签字确认,欠条上涉及的A、B两公司并未签名盖章,应依法认定原告褚某与被告章某发生劳务关系,工资应当由章某支付。原告褚某认为章某系被告B公司的项目经理,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认定。综上,法院认为原告褚某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被告A公司、被告B公司发生劳务关系。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章某向褚某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7200元的劳务工资,对于一个普通农民工来说意味着生计,也意味着血汗,但现实生活中有太多的农民工讨薪之路却因无法明确劳务关系,而显得较为艰难。因此,农民工朋友应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应与雇佣的法人、个人等形成明确的劳务关系,只有这样,日后在双方发生劳务纠纷时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减少讨薪之路中的困难和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