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池区法院通过电话沟通,先后快速调解了两起异地合同欠款纠纷,高效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赢得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赞誉。
2013年4月,池州A公司与浙江诸暨B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由诸暨B公司为池州A公司加工各种规格的袜子,加工完成后,A公司未能全额支付承揽费用,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给付尚欠货款33万余元及利息。考虑到原告属异地诉讼,往返不便,承办法官遂于庭前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诉争焦点,认真核对款项数额,在得知被告池州A公司之所以拒付货款,是因为其认为B公司加工的袜子质量存在问题,且未依约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无原则性争议时,便及时将被告的意见反馈给了原告B公司,并从中积极协调,最终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诸暨B公司依约开具增值税发票,A公司于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剩余货款,案结事了。
另一起纠纷是池州C食品公司诉福州D公司买卖合同案,双方于2012年11月签订了食品购销合同,由C公司供应D公司系列食品,C公司依约供货后,D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承诺2014年3月前付清所欠货款150055元,逾期自愿承担违约责任。但期限届满后,福州D公司仅支付4万元后未再付款,C公司百般无奈诉至法院维权。开庭时,D公司未到庭应诉,C公司担心债权无法实现遂申请财产保全。考虑到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办案效果,庭后主审法官多次电话联系福州D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其释法明理,敦促其公司积极履行义务,同时,分析利弊积极做C公司工作,可适当放宽要求以便尽早回收货款。最终案件在c公司作适当让步福州D公司立即付款的情况下顺利了结。 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