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的督办办法
(2020年8月26日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5年12
月29日贵池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和交区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处理的议事原案。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交的议事原案,经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区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委为代表议案、建议督办工作的具体机构(以下简称“督办机构”),根据对口督办的原则,负责跟踪督查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
常委会代表工委为代表议案、建议督办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代表议案、建议的接收、整理、交办、督办安排、资料归档等综合工作。
督办工作对象为议案、建议承办单位,包括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及其主办、协办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代表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集体督办,由常委会相关工委提出督办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后实施。代表议案涉及“一府一委两院”的,由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领衔办理。
第五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代表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若干件为重点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领衔督办。重点建议涉及“一府一委两院”的,应当安排分管负责同志领衔办理。
第六条 督办机构应加强与代表、承办单位的联系,了解掌握议案、建议办理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跟踪督办。
(一)督办机构应当根据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内容,把握时间节点,通过上门督办、会议督办、调研视察等方式,督查办理工作是否明确责任主体、确定专人承办,是否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办理落实、保证办理质量。
(二)督办机构应当督促承办单位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与代表面对面会商办理工作,并及时将办理工作进度告知提出议案、建议的代表。
(三)督办机构应当督促承办单位建立办理工作台账,将应当解决而受条件限制暂不能当年解决的议案、建议,延续安排到下一年度继续办理,直至解决为止。督办机构对延续安排到下一年度继续办理的议案、建议应当持续跟踪督办。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及相关督办机构应当通过走访、调研、视察等方式,安排提出议案、建议的代表参与督办工作。
在督办过程中,代表可以提出办理要求,承办单位对代表提出的关于办理工作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和落实。代表对办理工作多次提出异议和要求,承办单位仍未解决和落实的,督办机构应当及时召开由代表、承办单位参加的协调会,由承办单位就办理情况作解释说明。督办机构认为必要,可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在办理工作结束后,代表工委应当征询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组织代表对办理工作作出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各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应当积极组织辖区内代表参与涉及辖区事项的议案、建议督办工作,配合做好督办机构、承办单位与代表的联络服务。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议案、建议办理工作需要,可在代表评价为不满意或基本满意的议案、建议中,选取若干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提出的措施具有可操作性的议案、建议,适时组织召开议案、建议答复会,促进议案、建议所反映问题的解决。
(一)答复会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主持,参加答复会的人员一般为: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部分委员,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同志;“一府一委两院”分管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负责同志,区政府办公室和督办室负责同志,具体承办单位负责同志;提出议案、建议的代表。根据议案、建议的法律性或专业性,可邀请部分其他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二)参加会议的议案、建议承办单位负责同志应当在会上报告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并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的提问或提出的意见,以及有关专家发表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回答和提出进一步办理的举措。
(三)区人大常委会可现场对列入答复会议程的议案、建议的办理满意度开展测评,由参加答复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现场填写测评表,当场统计并公布测评结果(满意度测评表包含“满意”、 “不满意”两项,测评结果“满意”达到发出测评表五分之三的为总体满意,其他情况为总体不满意)。对测评结果为总体不满意的,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承办单位在答复会后一个月内完成重新办理。常委会相关工委负责督查重新办理的结果,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四)答复会由常委会代表工委会同相关工委提出会议方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后实施。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实际,每年选取若干件上一年度已经办结的议案、建议纳入本年度督办范围,组织代表对办理情况和结果进行“回头看”,防止办理工作中重答复、轻落实等现象的发生,推动议案、建议提出的问题切实得到解决。
第十一条 对办理工作重视不够、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逾期不办或代表反馈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区人大常委会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行通报批评或责令限期整改;
(二)约谈承办单位负责人;
(三)依法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四)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专项询问或质询。
第十二条 各镇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的督办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