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18年11月29日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5年12
月29日贵池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提出和审议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主任会议的职责
第五条 研究处理常委会会议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相关议题的准备事项:
(一)拟订关于召开会议的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拟订会议议程、日程、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等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拟订列席人员名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四)提出常委会工作报告稿,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讨论或者确定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遇有特殊情况,根据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研究处理常委会会议有关事项: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期;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确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研究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由常委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及时交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研究,检查督促研究处理工作。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四)对区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视情况进行处理,并向提案人说明;
(六)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七)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提出组成人员名单,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八)提出应由常委会主任、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事项;
(九)讨论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事项,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讨论有关执法检查、视察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代表议案建议处理等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十二)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的调查、审查报告,讨论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定、决议草案;
(十三)决定是否将议案和报告、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研究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一)通过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有关工作规范性文件;
(二)决定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重要活动,听取视察、调研、检查工作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四)检查督促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
(五)在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听取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宪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专项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控告、检举和批评、意见、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七)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研究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需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一般每月举行一至二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和每月重点工作安排,征求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以及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方案,报常委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举行三天前,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通知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涉及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汇报的,应当提前三天通知。会议有关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一天前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同志以及驻会委员,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主任会议成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或者事项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列席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可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和决定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审议和决定议题,一般采用会议形式。需要主任会议及时作出决定但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可以以分送、传批或者口头形式征求主任会议成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举行前,主任会议成员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主任会议成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的决定,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和有关情况汇报时,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汇报,也可委托主管该项工作的局长、主任汇报。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听取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和有关情况汇报时,由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汇报。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听取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专项工作和有关情况汇报时,由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
第十九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主任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签发,印发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或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整理,以主任会议议事意见通知书等形式送常委会主任审签后,交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主任会议所决定事项、讨论意见的督办工作。遇有重要问题,应当向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汇报,由常委会办公室主任综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对有关机关办理工作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有关机关应当重新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重新办理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和事项,经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