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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打击拒执行为 守护民生权益底线

阅读次数:660 编辑: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08-2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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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池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涉民生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有力彰显了法院打击拒执行为的坚定决心和打击力度。

该案经法院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周某不仅未按时履行义务,且拒绝到庭报告财产状况,导致申请执行人钱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兑现。为此,执行干警依法将周某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周某在浙江省湖州市从事网约车经营工作,执行干警立即送达拘留决定书,并详细阐明相关法律后果。然而,周某态度十分嚣张,声称:有本事你们就来抓我! 面对周某的顽固抗拒,申请执行人钱某于20255月向贵池区人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请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周某刑事责任。直至8月上旬,周某得知自己的拒执行为已被刑事立案,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周某终于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主动履行全部案款,该案得以圆满执结。案件执结后,申请执行人钱某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寄来了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对执行局在本案中的积极作为表达了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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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是贵池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严厉打击涉民生案件拒执行为的典型案例之一。涉民生案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切身利益,贵池区人民法院秉持司法为民理念,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拒执行为,确保每一份生效裁判都能得到有效执行。下一步,贵池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持续打击拒执犯罪,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共建诚信社会贡献司法力量。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入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主体要求: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行为要求: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以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等方式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等。

【如何认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是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但却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

“有能力执行”的认定,应当扣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而“拒不执行”则表现为多种情形,比如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等。

(区人民法院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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