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调整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决定
(2024年7月31日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池州市贵池区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池州市贵池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池州市贵池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加挂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牌子;
二、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预算工作委员会更名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和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三、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更名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