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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如何对监委实施有效监督

阅读次数:11779 编辑: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6-06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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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安徽人大网 

  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监察;监察机关应当接受询问或质询。明确了监委向人大负责、接受其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察委员会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对监察委员会自身必须严之又严、慎之又慎。北京市受领改革试点工作这项政治任务以来,各级监委注重“三个坚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坚持依法组建监察委员会。监察法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改革试点期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认真研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任命有关问题,制定工作方案、选举办法,精心安排议程,有力保证市区两级监察委员会及时依法设立、市委区委推荐人选顺利提出、依法当选。坚持成熟一个成立一个,不搞“一刀切”。及时召开监委成立大会,宣布转隶事项,提出纪律要求。坚持市区统筹、压茬推进,北京市监委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成立,16区分别加开一次人代会,各区监委于当年4月19日前全部成立。
  坚持人大监督贯彻始终。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就必然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督的内涵是丰富的,形式是多样的。改革试点过程中,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参与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过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副组长,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市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市人大在积极参与改革试点政策研究,保障改革试点工作依法推进的同时,也在对市监委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坚持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宪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法也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改革试点过程中,北京市监委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去年,市监委已经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作过2次专题汇报。同时,聘请市人大代表担任市监委特约监察员,主动听取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北京市纪委监委  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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