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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8日晚,身为村干部的史某某醉酒后驾车,在池州市梅龙路与他人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为逃避法律责任,打电话让本村村民谷某某赶到现场,指使其为自己顶替事故责任。事故处理期间,史某某还多次将事先准备好的虚假证明,交由谷某某签名并提供给侦查机关。日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分别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作证罪对两人科以刑罚。
醉驾本不该,找人顶包更是害了自己也害了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