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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田镇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阅读次数:1766 编辑: 贵池区人大 信息来源: 唐田镇人大 汪徐德 发布时间:2014-10-31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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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唐田镇自2007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9,累计解除社区服刑人员27人。截止20149月底,在册矫正人员12人,重新犯罪0,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唐田镇社区矫正工作概况

(一)唐田镇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坚持唐田司法所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了以司法所工作者为核心,其他机关、部门配合、村(居)委员会辅助、社会志愿者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1、以专业矫正人员为核心。唐田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唐田公安派出所民警是专业矫正人员,在唐田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唐田司法所现有专业矫正工作人员2人,承担全镇矫正主要任务,负责辖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扶工作,对矫正人员各方面表现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同时组织协调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治工作。

2、公安民政等部门配合。对违反监管或重新犯罪的矫正人员,需要依托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监督约束,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生活无着落的矫正对象,司法所负责协调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济,帮助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矫正人员向民政部门申请纳入城乡低保。对生活困难且有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矫正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帮助推荐就业。

3、村(居)委员会辅助。村(居)委会成员是社区矫正志愿者,他们通过开展矫正小组等形式,参与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促进矫正对象的改造。具体而言,村(居)矫正志愿者,主要承担矫正对象日常的社区服务、社会活动情况监管,矫正对象如思想或生活方面发生重大变化,负责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司法所,保障监管安全。

(二)唐田镇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1、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由镇司法所认真开展适用前调查评估,严把社区矫正“入口关”。通过走访被告人、罪犯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同事(同学)、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调查材料,对于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进行全面分析,把不适于社区矫正的人员及时反馈给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从源头上避免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避免了社会可能遭受到危害性,从而有效地提高了社区矫正质量,提高了社会安全性。

2、交付、接收,建档管理。司法所及时接收司法局分派下来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宣告;根据矫正人员的实际情况、人身危险系数,划分严格、普通、宽松三种级别,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同时为矫正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做到档案盒、档案内容、格式、材料放置顺序、案卷装订规范统一,档案内容详实,每份档案都包含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考察表、矫正方案、思想汇报、阶段考核奖惩材料、鉴定材料等。

3、矫正实施。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性,司法所以“三个结合”的工作方式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项工作任务。

第一,坚持监管和帮扶相结合。一方面,对矫正人员严格监管,要求矫正人员定期报告;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在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期间加大这种跟踪监管。另一方面,对于各方面有困难的矫正人员积极帮困扶助,通过解决矫正人员的实际困难,激发他们认真矫正的积极性。

第二,坚持理论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司法所不定期组织教育学习活动,同时,组织矫正人员参与各种实践活动,如组织矫正人员到敬老院帮助老年人打扫卫生、谈心活动等,促使社区矫正人员从回馈社会的过程中感受到自身的改变。

第三,坚持专门矫正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司法所在依靠自身力量的同时,积极与矫正人员的家人、朋友、单位、学校建立密切的联系,通过与他们签订协议书等方式,促使他们参与到矫正过程中,借助亲情力量,促进了矫正人员认罪悔罪。

4、解除矫正。矫正期满,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唐田镇司法所执法权缺失与自身资源匮乏

1、执法权缺失,难以实现社区矫正的监管职能。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法规的规定下运行,还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导致面对个别“不听话”的矫正人员时,没有有效的监管手段,出现不及时报到、不按时汇报等现象,对于这类矫正人员,司法所只能运用说服、教育等柔性的手段进行教育,即便是给予其警告,威慑力也不足。而具有执法权的公安机关由于是监管的“配角”,这样的工作机制容易造成法律的严肃性难以体现。

2、司法所人员不足,难以适应快速增长的矫正工作量。随着宽严相济的司法文明的不断推进,进入社区服刑的矫正对象越来越多,加之我镇辖区面积较广,矫正人员散落各地,靠司法所2人,完成对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安置任务繁重。此外,司法所还要承担政府中心工作及联系村工作。

(二)社会参与力量不足

1、村(居)志愿者作用发挥不明显。村(居)委员会是距离矫正人员最近的组织,最容易了解矫正对象的生产、生活情况,也许是出于怕得罪人的心理,但是司法所很少接到村(居)志愿者主动报告将矫正对象未经准许外出、不按规定开展社区服务等异常情况报告,这些将降低非监禁型刑罚作用。

2、社会工作者和专业志愿者队伍缺乏。社会工作者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或学者,专业志愿者是指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他们能为社区矫正提供专业服务,容易走入矫正人员内心世界,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但是我镇目前缺乏这类人才。

(三)社区矫正实施效率、深度不足

1、监管手段陈旧,效率不高。目前,靠司法所对矫正人员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定期汇报、实地调查、通讯联系等传统手段和方式进行,这种“人盯人”的传统方式耗费了工作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监管力度并不强。随着矫正人员的不断增加,这种传统的监管手段越来越难以适应发展需要。

2、教育矫正工作力度不足。对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正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是促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对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矫正,可从根源上矫正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从教育矫正工作力度不足,矫正效果难以深入来看。表现为:第一,存在重监管、轻矫正的现象。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大部分工作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对矫正人员的监管和帮扶上,而对矫正工作投入明显不足。第二,教育矫正方式针对性不强。司法所矫正人员差异较大,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没有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现有的矫正方式主要是组织学习教育、谈心交流、社区服务等,以这些方式对他们进行教育矫正,难以达到理想状态。第三,缺乏对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正。由于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心理矫正资源不足等原因,尤其缺乏对矫正人员的犯罪心理进行专业的心理矫正。

三、几点建议

1、制定社区矫正法。我国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已达12年,各地实际工作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机制,制定《社区矫正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如果能从法律层面对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主体、适用范围、条件、程序以及各机关之间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将增强社区矫正政策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2、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第一,加强社会矫正专业队伍建设。首先,政府应加大矫正工作专项资金投入,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要优化基层司法所的人力、物力资源配置,改善司法所办公设备,推动社区矫正信息化发展。其次,通过培训提高矫正工作者职业素质。第三,积极培育社区矫正社会组织。政府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积极搭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工作平台。

3、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矫正功能。要充分利用手机定位等信息技术手段实施对矫正对象活动范围进行监控;建立社区服务基地开展服务活动;聘请专业人员,同时开设网上心理诊疗室,通过专业的心理咨询,有针对性实施心理矫治,促进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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