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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工钱引发纷争 担了刑责再担民责

阅读次数:1226 编辑: 贵池区人大 信息来源: 贵池区法院 殷满亮 发布时间:2014-10-27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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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千元的工钱,李某与曹某发生肢体冲突致曹某轻伤,李某在获处刑罚后,又被曹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自己因伤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近日,贵池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

原告曹某系某村农民,2012年曾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做工。2013226日上午,双方因尚未结算完毕的1000元工钱发生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为了挣脱原告,试图逐个掰开原告抓住自己衣领的手指,期间用力过猛,导致原告左手无名指受伤。原告于当日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环指近节指骨骨折。726,经公安机关鉴定,原告伤情构成轻伤。小小的纷争却为自己招来了刑罚处罚,李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祸不单行,事后不久,曹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自己因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在与原告曹某发生争执的过程中,致原告左环指近节指骨骨折,应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害后果负主要过错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应予以支持。同时,本案原告采取过激手段讨要工钱,多次拉扯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负有过错。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责任程度,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承担原告全部经济损失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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