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千元的工钱,李某与曹某发生肢体冲突致曹某轻伤,李某在获处刑罚后,又被曹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自己因伤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近日,贵池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
原告曹某系某村农民,2012年曾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做工。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在与原告曹某发生争执的过程中,致原告左环指近节指骨骨折,应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害后果负主要过错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应予以支持。同时,本案原告采取过激手段讨要工钱,多次拉扯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负有过错。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责任程度,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承担原告全部经济损失6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