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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交易中应该先开票后付款还是先付款后开票?

阅读次数:1928 编辑: 贵池区人大 信息来源: 贵池区法院 胡宪芝 发布时间:2014-09-30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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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池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以原告未提供增值税发票为由提出抗辩以及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原告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常熟某拉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付的货款,被告表示对欠付事实及货款数额并无异议,但之所以未及时支付此笔货款是因为原告未依约提供增值税发票,由此被告在庭审中主张法院应判令原告对被告之前已经支付的货款开具发票。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0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故本案中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36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有关单证和资料”,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有关单证和资料”包括增值税发票,可见,收款方负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附随义务。

交易过程中,到底是先开票后付款还是先付款后开票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6条规定发票开具的时间为“1、采用预收货款、托付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该项规定表明在经济交易中虽然开具发票的具体时间不同,但基本上是与付款同时或在付款之后。

本案中,付款方即本案被告以对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提出抗辩,意图证明自身拖欠货款的正当性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收款方所在地有关税务行政主管单位举报应开而不开具发票的收款方,因此本案被告常熟市某拉链公司在庭审中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主张亦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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