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吴小明代理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6年7月15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池州市贵池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二次主任会议的提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池州市贵池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吴小明代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吴小明代理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6年7月15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池州市贵池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二次主任会议的提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池州市贵池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吴小明代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