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贵池人大网站

安徽人大 | 池州人大 | 贵池区政府

网站首页 / 资料中心 / 人大知识

【名词解释】地役权

阅读次数:5533 编辑: 贵池区人大 信息来源: 区人大 梅 灏 章凯斌 发布时间:2014-11-16 10:18
[字体:  ]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2-25

 

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供)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