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应聘为被执行人安徽某汽车配件公司的电焊工。在该公司意与姜某某等同批聘用人员统一签订劳动合同时,姜某某拒绝签订。
贵池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安徽某汽车配件公司认为,姜某某曾在多家企业通过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方式多次获取二倍工资,其行为是在钻法律漏洞,故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承办法官在依法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的同时,一再劝解公司负责人,其有关姜某某多次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获取二倍工资的辩解意见仅是自己一方的猜测,但公司未与姜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有关规定却是不争事实,公司应尽快自觉履行义务,并在以后的招聘工作中引以为戒,防患于未然。经承办法官多次协调,该案最终得以执结。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务必完善相关手续,否则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就要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