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某、余某某均为福建省南平市人,2014年5-7月间,二人经事先预谋,结伙携带在地摊上花10-15元买来的假戒指等首饰,到池州市境内采取以假首饰骗真首饰的方式实施诈骗。通常由一名被告人将事先准备好的贴着标签价为36850元的假戒指丢在地上,然后随机选择路过此地的被害人,当面捡起并让其看到假戒指的价格标签,以“见者有份”为由,假意提出要与被害人平分,此时,另一被告人冒充失主前来“寻找”失物,以进一步迷惑被害人,让其信以为真,随即前一被告人将被害人带至僻静处,声称要回家拿钱给其,要被害人将随身物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黄金首饰等贵重物品。二被告人多次采取此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7831元。2014年7月,二被告人再次行骗时,被人识破遂报警,将二人抓获。
经贵池区检察院审查,以诈骗罪对二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日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这起案件也告诫广大市民,“天上不会掉馅饼”,路遇陌生人要提高警惕,不要因贪小利而吃了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