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交通事故严重受伤的马某拿到了经法院先予执行得来的15万元救命钱,得以继续治疗。这是贵池区法院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定的首起对保险公司先予执行案件。
2014年10月份,汪某驾驶重型罐式货车超速行驶,路遇原告马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两车相撞,致马某特重型颅脑损伤。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汪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马某受伤后因治疗已产生医疗费18万余元,马某之子东拼西凑筹得8万余元预交费,但对于高额的治疗费而言仍是杯水车薪。11月份收治医院下达催款单并告知逾期将作停药处理,催缴金额高达10万元。人命关天,马某的儿子迫于无奈,来到贵池区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申请对驾驶人汪某、车辆登记所有人和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先予执行医疗费18万元。而承保的保险公司抗辩认为自身并非直接侵权人,案中还有其他被告,原告申请对保险公司先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经查,汪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因其在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应适当减少其申请先予执行的金额。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拒付理由,法院审查后认为,某保险公司的被告主体适格,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对承担责任主体和赔偿顺序的规定,本案中,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有赔偿给付的能力,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支付马某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法院遂依法作出裁定,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予执行医疗费15万元用于马某的治疗。为了确保执行顺利,让马某能快速拿到救命钱,法官多次与保险公司电话沟通,耐心协调,督促其及时履行。最终,保险公司在签收裁定书后立即向马某支付了医疗费15万元,使其得以继续治疗。
车祸无情法有情,贵池区法院顺利执结首起对保险公司先予执行案件,依法高效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