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池区法院民二庭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阶段依当事人申请发出调查令,这是安徽省实施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以来,贵池区法院发出的第五起调查令。
原告池州市某商品混凝土公司与嵊州某建筑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30万余元,但其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取证困难,无法自行获取涉案的《建设施工合同》等证据,极有可能承担对己不利的诉讼后果。迫在眉睫的紧要关头,该混凝土公司在代理律师的建议下,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向贵池区法院提交了调查令申请,请求法院签发调查令给该公司代理律师,以期能调取公司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重要证据。在收到申请后,案件承办法官立即进行审查,并依法发出调查令,在调查令中明确相关单位在有效期内应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中指定的证据。原告某混凝土公司的代理律师在法院调查令发出当天就顺利地从池州市城建档案馆调取了诉讼所需证据。
庭审中,原告某混凝土公司根据申请调取的《建设施工合同》及其他证据,充分证明了自身诉讼主张,法院也依法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原告公司催讨了三年之久的30万余元货款终于有了着落。在商海中摸爬滚打多年的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到法院领取判决书时难以平息内心的激动,他拉住承办法官的手说:“有了法院的依法支持和高效维权,我们这些投资兴业的商人,心中才有了底气和信心,谢谢法院和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