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某酒业公司多次承诺限期缴纳罚款,却又屡次言而无信,推诿支付。
2012年6月,安徽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为扩大旗下品牌白酒销量,在池州市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促销活动。该酒业公司与批发零售客户约定,每月卖出30瓶某品牌白酒,酒业公司即返利货款的15%;与池州城区及乡镇小超市、杂货店约定,陈设某品牌白酒满三个月即获赠该品牌高价白酒两瓶。因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构成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池分局经调查后,于
法院受理后,执行法官在查询该公司银行存款无果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与该公司负责人联系催告其自觉履行义务,该负责人每次都承诺会尽快缴纳执行款,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屡次以酒业市场不好、没有效益为由推诿支付,拖延时间。
鉴于该公司恶意逃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