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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8025 编辑: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7-23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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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文明单位的创建、评选、表彰工作,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创建的水平和质量,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成效显著,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考评,区文明委命名认定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广泛吸引群众参与,通过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建设,培育优秀文化,提高员工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区文明委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本地文明单位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具体、经费保证、工作到位,干部职工对本单位创建工作满意度高;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二)社会责任充分体现。建立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伍,志愿者注册率达100%;常态化开展“三关爱”、清洁家园、文明交通、扶危济困、助人为乐、无偿献血、网络文明传播等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与本区组织开展的文明城市、文明街道(镇)、文明社区、文明小区、联系路段创建活动,开展城乡共建、结对共建,成效明显。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学习教育,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选树典型性、先进性、示范性强的道德标杆,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开展文明礼仪教育,深化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广泛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开展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活动,培育勤劳节俭之风,破除陈规陋习。

(四)文化建设特色鲜明。经常组织开展全民阅读、学习交流、读书比赛等活动,建设学习型单位;加强干部职工法治教育,全民法治宣传教育普及率高;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我们的节日”、 经典诵读、全民健身等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五)单位管理科学有效。落实企务公开、政务公开,健全工会、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无违法违纪案件,赌博、封建迷信、婚丧事大操大办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安全生产落实,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六)内外环境优美有序。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办公秩序良好,各种物品摆放整齐;门前“三包”落实,无脏、乱、差现象,硬化、绿化、美化、亮化到位,内外环境美观宜人;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污染控制达标。

(七)综合效益显著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区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群众满意率高;窗口服务单位服务规范,态度文明,投诉处理及时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区同行业领先水平。

(八)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贡献突出。积极参与全国文明城市、安徽省文明城区创建,认真落实区创建工作决策部署,主动作为,履职尽责,勇于担当,常态调度推进本部门所承担的各项创建工作,日常创建工作常态长效,各项问题整改及时高效,全国文明城市、安徽省文明城区网上材料申报、实地考察测评点均对标达标。

 

第三章  创 建

 

第六条  创建文明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规划,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定期检查、评比、总结,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成为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七条  创建文明单位要树立重在建设的观念,克服“重评比、轻建设”“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实效”的倾向,因地制宜、扎实有效、持之以恒地开展各类创建活动。

第八条  文明单位的参创单位,要在搞好自身创建的基础上,以结对共建的形式,积极参与所在地区的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关心、支持和参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创建的示范辐射作用。

 

第四章  考  评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考评范围:全区经济独立核算的工商企业和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以及中央、省、市驻区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同楼或同院办公,相关创建活动合并开展,且人数低于3人的二级机构或归口管理单位,可与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创建,一并考评。

第十条  文明单位的考评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检查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综合部门考核与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申报推荐、社会公示、考核验收、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区级文明单位,区直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  区级文明单位每三年命名认定一次,超出有效期,所有单位均需重新申报。区直文明单位原则上也应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坚持“总量控制,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逐级升格。市级文明单位在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省级文明单位在市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全国文明单位在省级文明单位中选择推荐。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参加重大活动、承担重要任务、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单位,经区文明委同意,可以破格申报。

第十四条  区级文明单位的考评程序是:

1.申报推荐。各申报单位先在单位内部开展自评活动,对照标准自我打分,自评达标后,向区文明委申报。

2.社会公示。各单位在申报期间,要在单位内部公告,将创建目标、内容张榜公布,让干部群众广泛参与了解;同时公布区文明办的电话及地址,便于群众反映意见。公告时间为半个月。

3.考核验收。区文明办运用文明单位创建管理系统对申报单位日常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测评考核,组织现场考核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同时广泛征求纪检监察、政法、发改、环保、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4.综合评定。区文明办根据考核验收等情况,经综合评估,提出区级文明单位建议名单,报请区文明委审议通过,在区级媒体公示1周,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区文明委表彰。考核成绩低于90分的不得评为区级文明单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考评年度的考评:

1.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和违法的;

2.落实创建文明城市任务不力,在迎接全国、全省、全市测评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不积极参与、支持,工作平庸,失去示范性,年度文明单位考核成绩低于80分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食品安全事故的;

5.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

6.发生群众违法违规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7.员工严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8.员工存在严重的诚信缺失、交通违法等行为的;

9.员工搞封建迷信活动,婚丧事大操大办,违规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员工出现社会影响恶劣的黄、赌、毒、邪教活动和刑事案件的;

11.被评为双拥工作不合格单位的;

12.出现其他与文明单位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各级文明单位应充分发挥示范作用,积极参加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凡不积极参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在全国文明城市季度考核中得分较低的单位,将依据《贵池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办法》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具体措施由区文明办研究,并报区文明委审定后实施),推动创建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第十八条  对获得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发现在考评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其匾牌由区文明办负责收回,并取消下一考评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非考评年度,已命名的文明单位,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第1、2、4、5、6、7、11情形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取消下一考评年度的参评资格;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第3、8、9、10、12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警告、降级直至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等处理。共同创建单位中有一个单位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共同创建单位一并按照上述两种方式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通报批评、警告由各级文明委办公室负责实施,降级、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权力分别属于相应的审批机关。

第二十一条  受警告处分的单位,在整改期内取消文明单位奖,直至撤销处分为止;受降级处分的单位,从被降级之日起,文明单位奖按降级后的文明单位级别发放;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从被撤销之日起,文明单位奖随之取消。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对文明单位进行日常指导、服务和监督。

(一)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区文明办负责牵头组织每年对在届文明单位复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实地检查与联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对年度考核成绩低于80分和排名靠后的5家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重点管理。

(三)连续两年考核成绩均排名靠后的单位,取消其下一考评年度文明单位申报和推荐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参创单位要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内容有:

1.在文明创建管理系统平台上建立健全电子档案。主要是:单位概况、区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考评细则的具体落实情况,重点突出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履行社会责任、引领文明风尚等方面的内容。

2.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参创单位应每年将创建工作进展、各项奖惩等情况如实报同级文明办。

3.建立分类指导制度。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各类活动,同时注意加强与其他文明单位之间的联系,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如改变名称,或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当地文明委报告。某一个单位拆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属区级文明单位的,拆分的单位按原级别文明单位对待;属市级及以上文明单位的,原单位按原级别文明单位对待,新拆分出来的单位按区级文明单位对待。两个单位合并为一个单位的,新单位按较低级别文明单位对待。因故撤销建制的,不再保留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把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成员和单位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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