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步时跌倒受伤,伤者要求同地点同时跌倒的骑车儿童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也未能确定双方是否有接触碰撞。这样的一起纠纷,法院最终判赔2.9万元,法官运用的是高度盖然性推定原则。
池州市百牙东路“九华山大道至平天湖路”段,有相对独立的人行道,采用彩色压印混凝土无缝衔接,是附近市民休闲散步的主要场所。2017年7月30日20时许,70多岁的熊爷爷与其老伴由东向西在该路段人行道上散步。此时,年仅6岁的小包在旁边同向骑行儿童自行车。行至第30号路灯杆处,小包及其儿童自行车失去平衡朝熊爷爷处侧翻,二人同时摔倒在地。该处路面平整、无障碍物。熊爷爷摔倒后无法起身,遂被送至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共住院25天支付医疗费近6万元,其伤情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九级伤残。
小包骑行的儿童自行车以脚蹬驱动后轮,前轮及后两辅助轮为从动轮。警示标牌显示,“非交通工具,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禁止在公路或街道上使用;适用年龄4-8岁”。2017年8月7日,司法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不能确定小包骑行的儿童自行车与行人熊爷爷是否接触碰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责任划分依据证据规则认定事实后作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熊爷爷散步时摔倒受伤,因其不能举证证明是小包骑行自行车导致,无法判断摔倒的直接原因,熊爷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自身摔伤的主要过错方。小包违反儿童自行车的禁止使用警示,在人流稠密的人行道上骑行,已严重妨碍其他行人,其不当行为虽不必然导致熊爷爷摔倒,但由于二人摔倒的时间和地点上高度契合,小包骑行儿童自行车与原告的摔倒存在盖然性,对熊爷爷的受伤有一定过错,应当对熊爷爷的损害结果承担适当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小包赔偿2.9万元,其余损失由熊爷爷自行承担。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承办法官指出,揭示案件客观事实是司法制度和从业法官的共同追求,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很多案件无法通过现有证据还原真相,使得案件事实必然存在或真或假的“事实真伪不明”。为维护公平、公正,裁判须恪守规则,衡平利益,彰显价值。诚如本起纠纷,原告损害的经过难以还原客观上的真实,只能从案件的具体实际出发,严格依照证据规则,确保法律上的真实;并以此为基础,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进行利益衡平和价值选择,确定是非,划分责任,尽可能消弭矛盾,定纷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