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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法院:赴越南相亲不成功,婚介费如何处理?法院判决退还

阅读次数:2101 编辑: 贵池区人大 信息来源: 贵池区法院 赵玲玲 发布时间:2017-07-21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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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大龄青年石某,到越南相亲没成功,便起诉要求介绍人退还费用。近日,贵池区法院马衙法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介绍人章某某退钱。

石某因为年龄较大,在农村很难娶到媳妇,后经人介绍,得知章某某娶了一名温柔美丽的越南媳妇,就托章某某给自己也介绍越南女子。石某将6万元人民币交给章某某保管,并和同村的其他男青年一起远赴越南相亲。章某某先后给石某介绍了两名越南女子,其中一名女子还和石某拍摄了婚纱照。但因为各种原因,最终两名女子都没有和石某办理结婚登记,石某便要求章某某退还6万元钱。章某某却认为,自己好心为石某介绍对象,在越南介绍的两名女子都是需要费用的,包括月老费、中国大使馆上网费、拍婚纱照费,每样都得数万元,不止石某的6万元全部花完了,自己还倒贴3500元,不同意退钱。双方争执不下,石某诉至贵池区法院马衙法庭。

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规定,任何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章某某作为中间人,为石某牵线搭桥,介绍越南新娘,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涉外婚姻介绍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应认定无效,为此收到并占有的款项应当返还给石某。章某某辩称在越南代石某交纳的月老费、大使馆上网费等费用,因没有票据佐证,法院没有采信。

最终,法官扣除石某在越南期间必要的食宿费用外,判决章某某返还石某55800元。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自己娶了一个外国媳妇,本来挺幸福,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违反法律为他人介绍国境外的对象,当心损人不利己,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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